謹遵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之規定:「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雇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

根據行政院勞委會的說明,「就業歧視」係指求職者或受雇者因為在招聘過程或僱用上受到不平等或不同的差別待遇;又謂當僱主以求職人所僱用員工「與執行該項特定工作無關之特質」來決定受雇與否或其勞動條件,且僱主在該項特質上的要求有不公平或不合理之情事,可認定為僱主對求職人或所受僱員工歧視

就業服務法第40條第2款規定:「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從事就業服務業務,不得有下列情事二、為不實或違反第5條第一項規定之廣告揭示。

就業服務法第65條第1項之規定:「違反第5條第一項40條第2規定者,處新台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緩。」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7條規定:「僱主對求職者或受雇者之招募、甄試、進用、分發、配置、考績獲陞遷等,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

 

*另外,雇主徵才常見刊登「限役畢」徵才條件,限定男子須服役完畢才能應徵, 勞委會已指出此舉涉及年齡歧視,違反就業服務法, 依法最高可罰150萬元罰鍰。請企業在刊登求才廣告時多加注意,以免觸法。 

 

 

範例說明:

某餐飲店誠徵35歲以下,限面目清秀女性者,需未婚,信仰佛教者尤佳,男性需役畢。

1.徵才內不得寫”35,不得有年齡限制

2. 徵才內不得寫面目清秀,不得以容貌限制

3. 徵才內不得寫女性"或男性,不得以性別限制

4. 徵才內不得寫未婚,不得以婚姻狀態限制

5. 徵才內不得寫佛教,不得以信仰問題限制

6. 徵才內不得寫役畢,不得以當兵問題限制

 

購買yes123企業會員專線:0800-585-123

就業服務法查詢:

http://laws.cla.gov.tw/Chi/FLAW/FLAWDAT0201.a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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